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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企业出口货物退(免)税管理
根据财税字[1995]92号关于印发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若干问题规定》的通知规 定,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,一律在委托方退(免)税。
根据财税字[1995]92号关于印发《出口货物退(免)税若干问题规定》的通知规 定,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,一律在委托方退(免)税。生产企业(包括1993年12 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下同)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(含 扩散产品,协作生产产品,国家税务局国税发[1991]003 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、贵重 产品)和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(免)税,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 物不予退(免)税。 代理制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时,需提供以下单证: (1)“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”,其由受托方开具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, 由受托方交委托方; (2)受托方代理出口的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联)”; (3)出口收汇核销单(出口退税专用); (4)代理出口协议副本; (5)提供“销售帐”。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提供上述资料外,还须提供增值税专用 发票(抵扣联)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,方可办理退(免) 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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